2012年9月7日星期五

書籍分享:性解放運動的棋子--同性戀:柯志明《尊貴的人、婚姻與性:同性戀風潮中基督徒絕不妥協的立場》(2/2)


這是柯志明著作《尊貴的人、婚姻與性:同性戀風潮中基督徒絕不妥協的立場》裏面反駁同性戀主義者用以支持同性戀的十個理由。筆者摘要其內容臚列如下:

1. 自然的:同性戀主義者宣稱同性戀和異性戀一樣是自然的。


反駁:如果男人與男人的性愛關係或女人與女人的性愛關係是自然的,那還有什麽愛情與性愛是不自然的?也就是說亂倫也是自然的?到底什麽是“自然”?“自然”是指“非人為而如此的”,具有自我生產的意義,表現出自己獨有的樣子和本性。但“存在”並非自然,就如我們不會把連體嬰、不會說話、或沒有手的人說是自然的。他們是不自然的,因為他們沒有表現出一個人的本性或正常的樣子。生殖也是顯露生物的本性。人必須透過男女兩性的結合才能生出後代來,使人存於世,這是人的自然。雖然人可以藉由技術阻絕性行為與生殖的關係,但不能因而就否定了性行為與生殖之間的自然關聯。[1]

2. 自願的:贊成同性戀者主張,與什麽性別的人戀愛與性愛並沒有什麽非遵守不可的規範,只要戀愛者“願意”或“出於自願”即可。因此,反對同性戀者沒有理由判定同性戀是錯的或不對的。

反駁:事實上,沒有人會認同所有的戀愛,也沒有人會贊成所有“出於自願”的行為。人總會否定某些戀愛行為。這表示我們對戀愛有著一種規範的態度,即有些戀愛是不好的;也不會把一個人的戀愛“意願”當作他或她的戀愛是否可行的判定標準。總之,戀愛有對錯、好壞之別,愛情並不是價值中立的。

其實同性戀主義者也對戀愛有著對錯或好壞的認定,不然他們就沒有理由否定別人對他們的否定,畢竟別人可以不理會他們的看法,因為他們的看法沒有對錯可言。正因為同性戀主義者認為戀愛有對錯、好壞、他們才會大發議論要求別人認同同性戀愛是對的、好的、正常的、自然的,而有進行這種戀愛及同性結婚的基本權利。
同性戀主義者要以理服人,以理伸張自己的權利,這個基本的態度是對的。但這態度也必須包括接受別人對他們的同性戀論述的挑戰與批判,也就是接受別人也可以提出否定他們主張的論點。

換句話說,同性戀主義者沒有理由在提出或論述自己主張的同時卻不能包容別人也可以主張否定他們主張的論點。若同性戀主義者要作為一個說理者,那他們就必須以理性的態度面對反對他們的論述,也必須不把反同性戀者的反對論述當成是“異性戀霸權”。所以,異性戀者與同性戀主義者都必須要說理。

所以,同性戀主義者的主要論述也證明同性戀者也認同愛情有規範,有對錯、好壞之別。因此,以愛情沒有對錯、好壞為理由來為同性戀之合理性辯護,是自打嘴巴的自破之論。[2]

3. 相對的:同性戀主義者主張“道德相對主義”。他們或許不會否定行為有對錯可言,只是對錯的標準或法則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或者相對於人或社會的。不同的社會有不同的倫理規則,所以需要“尊重”與“包容”不同功德道德主張。

反駁:如果我們“絕對”要尊重和包容不同的道德主張與行為,那麼尊重與包容本身就是絕對的。那怎麼說道德是相對的呢?只有那些具有道德價值的道德事物與人,才值得我們尊重與包容。我們沒有理由必須尊重與包容違反道德價值的行為與主張。無論道德現實的行為如何具有相對性,所有道德的相對特質都否定不了道德的絕對性。如果沒有絕對的道德對錯,則所有的道德努力、追求、批評、反省、辯論、責備、要求都是多餘且不必要的。[3]

4. 需要愛:同性戀主義者認為人都需要愛,也渴望愛情,同性戀者渴望他們的愛情乃天經地義。

反駁:人似乎可以愛任何東西,但卻不會對任何東西都產生愛情;人有很多類型的愛,但不都是愛情。愛情與性分不開,因為愛人之為愛人就是因為他或她渴望與所愛的人在身體上結合為一。愛情是兩個男女結合的動力,進而結婚,建立家庭,生出新的人。所以,愛情是人類得以在世延續與人類社會得以構成的重要入口。因此,愛情不只滿足兩個人情感的需要,同時也是人類得以存在並人類社會得以建立的重大環節。這是男女之間愛情重大的功能與意義。同性戀的正當性只能建立在這種愛情觀之上。然而,基於我們對人的整體性之理解,我們認為同性戀愛情是一種不完美、有缺陷、有問題的愛情。如果同性戀是正常的、好的、對的、可行的,那麼我們不知道還有什麽戀愛是不正常的、不好的、不對的、不可行的。如果同性戀可行,那雙性戀、兄妹戀、姐弟戀、母子戀、父女戀、婚外戀、人獸戀等等,都可行嗎?若不可行,為何不可呢?[4]

5. 何謂正常:同性戀爭議不只關乎同性戀而已,它更關乎什麽才是一個“正常人”的行為,意即關乎我們到底是否“有能力”知道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正常。同性戀主義者挑戰我們日常的認識與評價能力,批判我們的日常判斷力和所使用的語言都有問題。

反駁:我們說兩個男人發生性行為是不合乎自然的,因為他們的行為超越了器官的自然功能,如將陽具插入肛門(肛門不是爲了性交,而是爲了排糞便)。但同性戀主義者說“自然的”其實很難定義,因為器官的功能可以是多樣的。雖然器官可以有多樣功能,但糞便是否能從嘴巴出來呢?用腳雖然可以寫字,但那是不自然的。換句話說,一個器官能做什麽可以由意志決定,意思是人可以刻意決定使用某個器官做出他或她想做的事。這時器官的使用就不由乎其本性,而是由乎人的意志。然而,我們堅決主張,器官的自然使用需合於器官的本性,即器官的存在目的;而器官的存在目的不是任意的,而是與整個身體的其他器官有著整體的關係。不合乎器官本性地使用器官常帶來問題與疾病。肛交易得病,不恰當或變態的異性性愛也會得性病,這是偶然的嗎?因此,“能”並不等於“自然”,沒有手的人能用腳寫字,這是不得已的,不能反過來說,因為腳能用來寫字,所以用腳寫字就是合乎腳之自然本性。這樣的論調是強詞奪理,毫無理性可言的。[5]

6. 都一樣正常:同性戀主義者著名的自我辯護是“左撇子論證”,即認為同性戀不過是異性戀之外另一種戀情的表現,兩者都是合乎自然的,只是方式不同罷了,正如有人慣用右手,有人慣用左手。

反駁:不管是左手或右手,都是手,只是物理、空間、外在的差別,而不是器官本能的、組織的差別,它們都是有著相同組織的“手”,而非其他器官。所以,同性戀和異性戀是截然不同的,因為男人和女人在生理上或是器官上都是如此地不同。另外,用手習慣沒有否定也沒有超出雙手的自然功能,都是在做日常的事務。但同性戀的性愛方式卻使用了超出器官的正常功能而且不得不如此。所以,“慣用”是行為的習慣而不是行為對象的差異。[6]

7. 不是病:同性戀主義以心理醫學將同性戀去病化為理由,認為同性戀不是疾病,因此是正常的。

反駁:不列入疾病不表示是正常的或不是病。自私、好色、多疑、自大等是病嗎?不斷說謊的人有病嗎?雖然醫學沒有把它們列為疾病,但我們可能會說這人“有病”。所以,我們不能以現代醫學為準則認為同性戀不是疾病,就認為同性戀是正常的。[7]

8. 不得已:同性戀主義者辯護的其中一個觀點是“不得已”。“不得已”的事就沒有對錯可言。同性戀是不得已的,所以我們不能咎責同性戀者。

反駁:不得已做一件事與這件事是否對是兩回事。一件錯的或不好的事不會因為我們不得已而做它就變對的或好的。“不得已”只能作為我們體諒行為者的理由,以致於我們能夠寬容或饒恕他,但不能作為判定他行為是否對錯、好壞的條件。因此,我們可以體諒同性戀者的苦情,我們也的確應當同情體諒同性戀者的不得已命運,在某個意義上,我們也要忍受同性戀者的戀愛行為。但這都取消不了我們對同性戀應有的價值判斷。知道不得已而做一件事與知道這件事是錯的或不好的並沒有衝突,前者並不能取消後者。我們可以批評一個反同性戀者對同性戀沒有同情心或憐憫心,但我們不能因此就斷定反同性戀者的同性戀倫理判斷是錯的。同性戀主義者常混淆反同性戀者的態度和主張,以至於他們在反對反同性戀者的態度時一併也否定了所有反同性戀論述的正確性。但態度和主張是兩回事。我們可以同情同性戀者,但我們不能贊同那種說同性戀是正當、好、自然、正常的論述。[8]

9. 只要真愛:有論者說愛情的真正價值在於相愛者之間的彼此忠貞、互相委身、互相扶持的關係,因而同性戀者若能如此表現正如異性戀一樣,有何不可?有何錯誤?

反駁:我們要肯定和讚美人之間那種忠貞、委身與扶持的關係,而且我們也要鼓勵人人都當如此,因為這是美德。然而,當兩個人的關係是不正當的,則他們之間的忠貞、委身與扶持只是加深他們的錯誤關係而已。兩個外遇者之間的忠貞、委身與扶持更加深他們對原有婚姻的毀壞。所以,忠貞、委身與扶持之為善是以正當的關係為前提。而婚姻就要求夫妻彼此忠貞、委身與扶持並以此維繫與實現婚姻。婚姻觀若不確立,忠貞、委身與扶持的關係也難以確立。所以,兩個愛人之間的忠貞、委身與扶持必須以婚姻為前提,否則不可能,甚至不合法。說到底,除非我們認同同性戀婚姻,否則同性戀人之間的忠貞、委身與扶持并不能正當化他們的愛情。因此,除非同性戀主義者證明同性戀婚姻是正當的,否則就不能正當化同性戀者之間忠貞、委身與扶持的愛情價值。然而同性戀婚姻正當嗎?同性戀愛情是同性戀婚姻的必然條件,因此,如果同性戀愛情不正當,同性戀婚姻必然不正當。[9]

10. 有權利:同性戀主義者宣稱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一樣有締結婚約的權利,否則就是對同性戀者的歧視。

反駁:這是一個“權利”的訴求,而且是“基本權利”的訴求。這個訴求是否合理有賴於我們對“權利”的理解。權利首先必須出於或合於義,只有合於義的事才有權利可言。我們擁有做一件事的權利之首要條件就是做那件事是對的,我沒擁有做一件錯事的權利,沒有作惡的的權利。這是權利的基本道德條件。因此,只有在同性戀是正當的前提下,同性戀者才有訴求同性婚姻的權利,因為法律不能背乎道德。[10] 但由於同性戀不是正當的、對的、好的,所以,同性戀主義者就沒有要求同性婚姻法制化的基本權利。



[1] 柯志明,《尊貴的人、婚姻與性:同性戀風潮中基督徒絕不妥協的立場》(新北市:華宣,2012),26-31
[2] 柯志明,31-4
[3] 柯志明,34-6
[4] 柯志明,36-9
[5] 柯志明,39-41
[6] 柯志明,41-4
[7] 柯志明,45-6
[8] 柯志明,46-8
[9] 柯志明,48-50
[10] 柯志明,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