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6日星期二

羅馬書3章:恩典的救恩


1. 全人類沒有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犯罪生命:因罪使人不信上帝(3:9-20
既然猶太人都不信和不順服上帝,也沒有行出按照上帝律法的工作,所以他們其實和外邦人沒有兩樣,沒有誰比誰更好。爲什麽呢?因為他們都在罪惡之下(羅3:9)。所以保羅在羅3:10-18指出為何猶太人和外邦人本來可以相信和順服上帝而行出律法的工作但卻無法做到的原因。那是因為罪,罪使所有人都在其權柄之下。罪使到所有人都不是義人。



義人(divkaio")就是遵行上帝律法的人,也就是相信上帝的人。[1] 所以,所有人都不是義人表示罪使所有人都不相信上帝,不明白上帝,也不尋求上帝。自然地,當所有人都不相信上帝時,罪就使所有人沒有善行,大家都偏離了上帝的正道,使所言、所做、及所行都是犯罪的作為,以致人與人不和,眼中也不怕上帝。意思是,罪使人不信和不順服上帝,自然地罪也就使人沒有律法工作的善行出現,破壞了人與人及人與上帝的關係。所以,罪使所有人都成為不相信和不順服上帝的人,也因而使所有人都活出沒有律法的工作的犯罪生命。因此問題的關鍵點是:不信上帝。這不信上帝連帶的就呈現出沒有律法工作的犯罪生命。而造成不信上帝這一切情況發生的原因是因為罪。加爾文也說一切的邪惡都是從輕忽上帝而來,一旦人不敬畏上帝,就根本沒有公正純潔可言。[2] 其實以上所說的一切罪惡,都清楚列明在律法裏,並且上帝這樣的心意也以良心刻在外邦人的心裡(羅2:14-15)。換句話說,沒有人可以說他不知道上帝的心意而找藉口推諉。所以,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他們其實都明白上帝的心意(意即律法的要求),可是卻沒有人行出律法的工作,因為他們不信上帝。因此,當上帝按所行的律法的工作審判的時候,沒有一個人可以得著永生,因為都沒有尋求上帝且耐心行善的;相反的,所有人都領受上帝的震怒、憤恨、患難、及愁苦,因為他們都是不義且不斷行惡的(羅2:6-103:19),最重要的是因為他們不信上帝。

保羅在論述完所有人都不信上帝,所有人都不行上帝律法的工作後,就在羅3:20說:“diovti ejx e[rgwn novmou ouj dikaiwqhvsetai pa¥sa saÆrx ejnwvpion aujtou¥, diaÆ gaÆr novmou ejpivgnwsi" a¤martiva"”。“diovti”帶出事情的因果,即“因此”。這“因此”帶出保羅論述羅3:9-19的結論:“因此,所有屬於肉體的人不能在上帝面前靠律法的工作稱義,因為藉著律法人對罪才有充分的認識。”既然所有人都不信上帝,所有人都不行上帝律法的工作,所有人都是屬於肉體的人,即是被罪轄制不信上帝的人,那他如何可以靠律法的工作稱義呢?因為被罪轄制而不信上帝的人並沒有行出任何律法的工作來,因為他們只是知道律法或只是聽律法,但卻沒有人行出律法的工作,那當然就不可能有任何人可以只是靠“律法的工作”本身但卻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而稱義。根據Boer研究4QMMT的文本也得出類似的看法,即“律法的工作”表達人所需要遵行的摩西律法的規則或誡命,而且人必須行出(h'f'[ , do)這些誡命才能被稱義。換句話說,“律法的工作”是摩西律法要求的本身,但卻沒有表達這些誡命實際上被做(done)出來了沒有。[3] 而且申27:26也說:“不堅守這律法的話去遵行(twf[l, do)的,必受詛咒”。所以,“律法的工作”本身並不能使人稱義,因為人不信上帝而沒有行出(do)律法的工作。加爾文也指出就律法本身來說,因為律法指教我們何為義,所以律法誠然是得救之路;但我們的墮落與敗壞,阻止律法在這一方面成為我們的好處。[4] 那為何沒有人行出律法的工作呢?因為罪的緣故,使到沒有人相信和順服上帝,也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所以,人因為罪的緣故而沒有行出律法的要求,但律法卻指出人所行的是不符合上帝心意的罪行。

簡單的說,罪使所有人都成為不相信和不順服上帝的人,也因而使所有人都活出沒有律法的工作的犯罪生命。因此問題的關鍵點是:不信上帝。這不信上帝連帶的就呈現出沒有律法工作的犯罪生命。那人如何可以靠律法的工作稱義呢?都不能,因為不相信和不順服上帝的人都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因此,沒有人可以靠律法的工作稱義是因為罪使人都不相信和不順服上帝。既然沒有人行出律法的工作,那人自然也就無法靠律法的工作稱義。律法的工作反而指出那人的罪來。

2. 基督成就有信心和律法的工作的生命:因恩典恢復相信和順服上帝的救法3:21-31
既然罪是造成所有人不信上帝及沒有行出律法工作的罪魁禍首,那如何解決這個大難題呢?保羅陳述了所有人因罪處在不信的狀況後,就在羅3:21說:“nuni; de;”(但如今)。意思是情況現在已經跟以前不同了。什麽不同呢?保羅就在羅3:21-26述說這個不同。這段經文有交叉平行的結構,臚列如下:

            A 上帝的義顯明,相信耶穌基督稱義(羅3:21-22
                        B 人都犯了罪虧欠上帝的榮耀(羅3:23
                                    C 因恩典相信耶穌白白稱義(羅3:24
                                    C’相信上帝立耶穌為贖罪祭而稱義(羅3:25a
                        B’ 人從前犯罪但上帝忍耐寬容(羅3:25b
            A’ 上帝的義顯明,相信耶穌基督稱義(羅3:26

從以上的經文結構中,我們看到這段經文的中心提供了解決罪的方法,那就是因著上帝的恩典(cavri"),相信上帝設立了耶穌成為贖罪祭,讓耶穌順服至死,且死在十字架上,成為贖罪祭,解決了罪的問題,赦免所有相信耶穌的人的罪,把人從罪的轄制中釋放出來。這一切的作為都因上帝白白的恩典(cavri")而臨到所有相信耶穌基督的人,無論是猶太人或是外邦人。上帝要立耶穌為贖罪祭施拯救的原因是因為所有人都犯了罪虧欠了上帝的榮耀,意即沒有被上帝憐憫拯救,但上帝卻忍耐寬容這些人從前所犯的罪,為的是要在如今(nuni;)顯明上帝的義,就是上帝的拯救,使所有相信耶穌基督的人領受上帝的義而白白地被稱義,與上帝和好,相信和順服上帝。[5]

因此,罪的問題被解決了,身處罪惡之城的猶太人和外邦人就不會絕望到底,被排除在上帝的子民之外,而是但如今(nuni; de;)被上帝所預備的救贖之路拯救。所以這條拯救之路不是藉著使外邦人割禮守律法皈依成為猶太人”或命令猶太人嚴守律法而成,而是藉著信靠耶穌基督這位被上帝立為贖罪祭的生命之路。所以,不管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他們都毫無區別地需要藉著信靠耶穌基督才能離開罪惡之城而進入生命之城,與上帝建立和好的關係,成為上帝的子民。[6] 換句話說,沒有誰是例外而不需要耶穌基督的,也沒有誰的方法是比較好可以使他們離開罪惡之城的,當然,也沒有哪一個族群是單單專屬上帝而只被上帝拯救的。[7] 所以,罪的問題被耶穌基督解決了。所有人只要以信心相信耶穌基督這位上帝所立的贖罪祭,就可以與上帝和好,脫離罪惡的捆綁,而不再受罪的轄制而不信上帝。

簡單的說,在耶穌基督之前,相信和順服上帝能使人行出上帝律法的工作而被稱義,但因為罪的緣故,使所有人都不信和不順服上帝,以致也沒有人行出律法的工作。由於所有人都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所以,也就沒有人可以藉著律法的工作本身被稱義。可是在耶穌基督被上帝設立為贖罪祭後,上帝就把罪的問題解決了,而且也設立了耶穌基督這條救贖之路,是藉著信心恢復與上帝之間的關係之路。因此,所有人就可以藉著相信耶穌基督而被稱義,與上帝和好,相信和順服上帝。既然所有人都因信耶穌基督稱義,那律法的工作是不是被信心給廢棄了呢?

保羅陳明所有人都需要信靠耶穌基督而脫離罪惡的捆綁被稱義,那所有人就沒有什麽可誇的,無論是藉著自己的地位、律法或其他特權,因為都不是自己有什麽功勞來獲取上帝的救恩。[8] 因此保羅在羅3:27-31再一次確定人被稱義的法則。羅3:27-31也呈現交叉平行的結構,如下:
           
A 信心的律法(law of faith(羅3:27
                        B 稱義是由於信心,不是律法的工作(羅3:28
                                    C 只有一位上帝,是猶太人和外邦人的上帝(羅3:29-30a
                        B’稱義是由於信心,不管是割禮或沒割禮的(羅3:30b
            A’ 信心鞏固律法(羅3:31

從經文的結構中我們看到經文的中心是只有一位上帝。這位上帝不單是猶太人的上帝,也是外邦人的上帝,意思是不管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只有一種稱義的方式,那就是藉著信心稱義,而不是律法的工作。所以,藉著信心的律法,相信的人就被稱義,但這不表示信心就廢棄了律法,而是鞏固了律法。

那信心的律法(novmou pivstew")是什麽意思呢?馮蔭坤認為這裡的“novmou”不是指摩西律法,而是指原則、制度、或體系,但也有學者認為律法是對信心做證的,是指導人藉信稱義的。加爾文也認為行為也是因信稱義,律法本來也能指教我們得救之路,但被罪阻止。[9] 意思是“novmou”也可以被解釋為摩西律法,因為它本來也有指教人稱義的功能。所以,如果“novmou pivstew"”的“pivstew"”是目的屬格的用法,那“novmou pivstew"”(law for the purpose of faith)的意思是律法所要帶出的信心。這信心因為罪的緣故在耶穌基督之前沒有達成,但在耶穌基督之後,耶穌基督解決了罪的問題而成就了律法所要帶出的信心,意思是耶穌基督使這個信心生效,並把這信心賜給人,使人可以藉著這個信心,相信上帝所立為贖罪祭的耶穌基督而被稱義。所以,當人藉著這信心相信耶穌基督被稱義的時候,律法所要帶出的信心就繼續不斷地生效,因為信心不是一次過的,而是持續不斷地進行的。當人藉著律法所要帶出的信心繼續相信耶穌基督的時候,律法就沒有被廢棄,反而因人相信和順服上帝而行出律法的工作。所以,信心鞏固(iªsthmi[10])律法的意思就是信心使律法繼續有效,使人行出律法的工作,因為這信心藉著基督繼續使律法有效。[11] 在基督之前,罪使信心無效而不信上帝,也使律法無效而無法相信上帝。但在基督之後,當信徒行出律法的工作時,那其實就表示了信心繼續在那人生命的果效。馮蔭坤也認為因信稱義並沒有撇棄上帝律法道德的要求,它反而成為使這些要求在信徒生命中得以成就的基礎。[12] 換句話說,信心鞏固了律法,所行出的律法/律法的工作也鞏固了信心,意思是行出律法的工作就表達了信徒的信心。但在審判時,上帝是按照行出律法工作的多少、信心的大小或只是以信心來審判?保羅沒有在這裡處理這情況。

簡單的說,無論是猶太人或是外邦人,上帝只預備了一種救法,那就是藉著信心,而這信心就藉著行出律法的工作來表達,以致信心能不斷地保持有效。不過由於罪破壞了這個救法,因此,上帝就藉著耶穌基督解決了罪的問題而恢復了這個救法,使上帝所賜下的信心藉著耶穌基督成就,讓人藉著這個信心繼續相信和順服上帝而行出上帝所要求的律法的工作,以所行出的律法的工作來表達上帝所賜在信徒生命裏的信心。因此,耶穌基督使人因信稱義入門,但入門後,因信稱義的果效繼續以行出律法的工作表達,以至於從開始到結束都是因信稱義。但審判的時候是按照所行出的律法的工作還是按照信心?若是按照律法的工作,那有進入律法主義的危機,也有害怕無法得救的恐懼,就如路德一樣,那上帝的恩典也不會存在。但保羅沒有在這裡清楚論述。不過,如果是以律法的工作所表達的信心來審判,就單單看有信心的存在,不管這信心的大小,而不是看律法的工作的多少或完不完全或做不出,那可能才是由始至終的因信稱義。



[1] 格蘭菲,《羅馬書註釋:上冊》,130
[2] 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73
[3] Boer, Galatians, 145-6. Boer列出出現“律法的工作”的文本如下:“We have written to you some of the works of the law (hrwth yX[m) that we think are good for you and for your people, for we saw that you have intellect and knowledge of the law(4Q398 frg. 14-17 2.2-4). 這些要求需要被做出來,那人才能被稱義:“And it shall be reckoned to you as justification when you do (h'f'[) what is upright and good before him, for your good and that of Israel.(4Q398 2.7). 也見Moo, “Law,”:91.
[4] 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77。但Schliesser認為義是來自信心,因為律法不能顯示義,它只能使人認識罪,因此律法也就無法使人稱義。見Benjamin Schliesser, Abraham’s Faith in Romans 4: Paul’s Concept of Faith in Light of the History of Reception of Genesis 15:6 (Tübingen: Mohr Siebeck, 2007), 256.
[5] 對於羅3:21所說律法和先知,意思是舊約聖經;上帝的義在律法之外,已經顯明出來。馮蔭坤解釋說上帝的義不是靠遵行律法而賺取的,在律法之外的意思是上帝的義與遵行律法無關。但筆者認為律法在基督之前是有救贖功能的,因為相信和順服上帝的人就會遵行律法而被稱義(羅2:13),但因為罪的緣故使人不相信和不順服上帝而沒有行出律法的工作,所以現在上帝的義就在律法之外顯明,意即有另一個救贖之路可以讓人被上帝稱義,就是耶穌基督的因信稱義之路。見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壹》476-7
[6] E. P. Sanders, “Paul’s Attitude toward Jews,” USQR vol. 33, nos. 3 & 4 (Spring and Summer, 1978): 179.
[7] 意思是猶太人與外邦人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沒有誰是比其他人在與上帝的關係上有更大的優勢的。見J. William Johnston, “Which “All” Sinned? Rom 3:23-24 Reconsidered,” NovT 53 (2011): 154; Bruce W. Longenecker, “Different Answers to Different Issues: Israel, the Gentiles and Salvation History in Romans 9-11,” JSNT 36 (1989): 105.
[8]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壹》541-6
[9]《基督教要義》,3.17.10, 815;約翰加爾文,《羅馬人書註釋》,77
[10] BDAG, “iªsthmi” 738-92476), 1. 引致在一個地方。2. 建議某人負起某種責任。3. 設立。4. 確認所實施的事(加強的有效性、支持、堅持、確認)。5. 引致堅定。6. 規定地指明。本文採取(4)的解釋。
[11] 馮蔭坤列出有關“信心鞏固律法”的各種解釋:1.律法定罪使人知罪。2.律法是信心的律法。3.見證或應許。4.因信稱義支持行為的要求。5.信心聽到並接受律法的見證。6.訂立一項原則(以色列的信將會是世界得救的媒介)。見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壹》560-6
[12] 馮蔭坤,《羅馬書註釋:卷壹》566